中国译协口笔译人员基本能力要求(征求意见稿)
中国译协日前公布了口笔译能力要求的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前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 起草。 本标准关于笔译人员基本能力及其评估办法修改采用了 ISO 17100: 2015《翻译服务——笔 译服务要求)(英文版)及 2017 年 8 月对该标准第 3.1.4 项的修正版,部分内容做编辑性修改, 主要差异如下:
——对于“获得公认高等教育机构授予的翻译学位、语言学及语言类专业学位,或包括充分 笔译训练的同等专业学位”,增加“并且具有文件证据证明完成笔译实践总字数不少于 5 万汉 字或同等文字量”;
——“对于获得公认高等教育机构授予的其他专业学位,并且具有相当于两年全职专业笔 译经验”,增加“并且具有文件证据证明有不少于 15 万汉字或同等文字量的笔译实践”;
——对于“具有相当于五年全职专业笔译经验”,增加了“并且具有文件证据证明有不少 于 30 万汉字或同等文字量的笔译实践”;
——增加“有一本或以上正式出版的译著,总字数不少于 10 万汉字或同等文字量;合译 作品如未标明个人翻译量的,按全体翻译人员人数均分计算翻译量”;
——增加“通过公认全国性或国际性翻译职业认证机构组织的初级及以上笔译专业资格 (水平)考试”; ——增加“具有国家认可的初级及以上翻译系列职称(笔译)”;
——增加“成为公认全国性或国际性翻译行业协会的个人会员(笔译),不包括荣誉会员 与学生会员”。 本标准由中国翻译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翻译协会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翻译协会负责解释。
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越来越多外企“走进来”,越来越多中国企业“走出去”,与之相对应 的口笔译需求越来越大。口笔译人员是开展口笔译服务的基础,对口笔译服务质量产生至关重 要的影响。由于缺乏口笔译人员基本能力评价依据,口笔译市场上相关人员能力参差不齐、翻 译质量高低不一等问题比较突出,口笔译服务采购方、提供方、教学培养单位对规范口笔译人 员基本能力均提出了迫切需求。
制定本标准将为翻译服务采购方提供判定译员基本能力的标准,为翻译服务提供方甄选译 员提供能力依据与参考,为口笔译人员培养单位提供人才培养方向与目标。 口笔译活动要求口笔译人员除了具备外语能力、口译能力或笔译能力外,还应具备语言文 字处理能力、领域能力、研究能力、信息获取和处理能力、文化能力及技术能力等专业能力。 虽然这些专业能力难以量化,但通过个人的教育、培训、技能、经验等既往经历情况,应可以 判断其是否满足从事口笔译基本能力要求。因此,本标准通过口笔译人员提供文件证据方式评 估其是否具备从事口笔译基本能力。
口笔译人员基本能力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口笔译人员的基本能力要求及评估方法。 通过实施本标准,翻译服务提供方可以证明其译员具备笔译或口译基本能力,能够满足 所提供口笔译服务的基本能力要求;翻译服务采购方可以判定为其提供服务的译员的基本能 力情况;口笔译人员培养单位可以参照本标准要求进行口笔译人员培养。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 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 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 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9363.1 翻译服务规范 第 1 部分:笔译 GB/T 19363.2 翻译服务规范 第 2 部分:口译 GB/T 19682 翻译服务译文质量要求 T/TAC 1-2016 翻译服务 笔译服务要求(ISO 17100: 2015/Amd 1, IDT)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笔译的相关概念
3.1.1 笔译 translate
3.1.2 笔译员 tran语家翻译公司
3.1.3 笔译服务 translation service
3.1.4 同等文字量 equivalent
以汉字计算的笔译工作量为基准,在其它语言中完成同等笔译工作量所包括的大致单词 数或字符数,不同类型文本的笔译工作量可能有所不同。
例:600 英文单词约为 1000 汉字的同等文字量。
3.2 口译的相关概念
3.2.1 口译 interpret
3.2.2 口译员 interpreter
从事口译(3.2.1)的人员
3.2.3 口译服务 interpretation service
客户(3.3.3)和口译服务提供方之间互动产生的无形产品
3.2.4 磁带小时 tape hour
培训口译员时对学员使用磁带或影音设备进行近似于现场模拟训练的时间单位
3.3 翻译项目的相关概念
3.3.1 语言服务提供方 language service provider, LSP
3.3.2 翻译服务提供方 translation service provider
提供笔译服务或口译服务的语言服务提供方(3.3.1)
例:翻译公司、个人译员或机构内部翻译部门。
翻译服务提供方。
3.3.3 (翻译服务)客户 client, customer
委托翻译服务提供方(3.3.2)提供笔译服务或口译服务的个人或组织
口译服务的个人或组织,并且可能来自翻译服务提供方组织的 外部或内部。
3.4 其它相关概念
3.4.1 学位 academic degree
由公认高等教育机构颁发的学士、硕士、博士(含副博士)学位
4 口笔译人员的基本能力要求
4.1 笔译能力
按照 T/TAC 1-2016 第 5.3.1 条的规定对源语言内容进行翻译,在语言内容理解和生成过 程中恰当处理相关问题,按照客户与翻译服务提供方所签协议与其他项目规范交付目标语 言内容,做到忠实原文、术语统一、行文通顺。
4.2 口译能力
按照 GB/T 19363.2-2006 第 4.6 条的规定对源语言内容进行口译,在语言内容理解和口 语表达过程中恰当处理相关问题,按照客户与翻译服务提供方所签协议与其他项目规范进 行现场翻译,做到准确地将源语言译成目标语言、表达清楚、尊重习俗和职业道德。
4.3 使用源语言和目标语言的语言文字处理能力
理解源语言,熟练使用目标语言,掌握文本类型惯例的一般或专业知识,应用相关知识 以完成翻译或生成其他目标语言内容。
4.4 研究、信息获取和处理的能力
高效拓展必要的语言及专业知识,以便更好地理解源语言内容,并翻译成目标语言。研 究能力还要求拥有使用研究工具的经验,并具备制定恰当策略来有效利用现有信息资源的能力。
4.5 文化能力
运用符合源语言和目标语言文化特征的行为标准、最新术语、价值体系以及区域特性等 相关信息。
4.6 技术能力
利用技术资源,包括使用工具和信息技术(IT)系统支持整个笔译或口译过程,来完成 翻译过程中的各项技术任务的知识、本领和技能。
4.7 领域能力
理解所翻译领域中以源语言生成的内容,并使用目标语言以适当的风格和术语予以再现。
5 笔译人员基本能力评估办法

翻译服务提供方应确定其笔译人员具有提供笔译服务的基本能力,通过取得文件证据, 证明笔译人员至少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 获得公认高等教育机构授予的翻译学位、语言学及语言类专业学位,或包括充分笔 译训练的同等专业学位,并且有文件证据证明完成笔译实践字数不少于 5 万汉字或同等文字量;
2 获得公认高等教育机构授予的其他专业学位,并且具有文件证据证明的相当于两 年全职专业笔译经验或不少于 15 万汉字或同等文字量的笔译实践;
3 具有文件证据证明的相当于五年全职专业笔译经验或不少于 30万汉字或同等文字 量的笔译实践;
4 有一本或以上公认国内外出版机构正式出版的译著,提供译著书号、版权等信息, 总字数不少于 10 万汉字或同等文字量;合译作品如未标明个人翻译量的,按全体翻译人 员人数均分计算翻译量;
5 通过公认全国性或国际性翻译职业认证机构组织的初级及以上笔译专业资格(水 平)考试或同等考试;
6 具有国家认可的初级及以上翻译系列职称(笔译);
7 成为公认全国性或国际性翻译行业协会的个人会员(笔译),不包括荣誉会员与学 生会员。
6 口译人员基本能力评估办法
翻译服务提供方应确定其口译人员具有提供口译服务的基本能力,通过取得文件证据, 证明口译人员至少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 获得公认高等教育机构授予的翻译学位、语言学及语言类专业学位,或包括充分口 译训练的同等专业学位,并且有文件证据证明完成过不少于 15 场会议口译、50 小时电话 口译或 25 天陪同口译的工作经验,或不少于 200 磁带小时的口译实践,或 15 小时影音的 翻译实践;
2 获得公认高等教育机构授予的其他专业学位,并且具有文件证据证明的相当于两 年全职专业口译经验,或不少于 30 场会议口译、100 小时电话口译或 50 天陪同口译的工 作经验,或不少于 400 磁带小时的口译实践,或 30 小时影音翻译实践;
3 有文件证据证明的相当于五年全职专业口译经验,或有文件证据证明的不少于 60 场会议口译、200 小时电话口译或 100 天陪同口译的工作经验,或有文件证据证明有不少 于 800 磁带时的口译实践,或 60 小时影音翻译实践;
4 有一部或以上国内外正式公开发行的影音译作,提供影音作品许可证号、版权信 息,总时长不少于 90 分钟;合译作品按全体翻译人员人数均分计算翻译量;
5 通过公认全国性或国际性翻译职业认证机构组织的初级及以上口译专业资格(水 平)考试或同等考试;
6 具有国家认可的初级及以上翻译系列职称(口译);
7 成为公认全国性或国际性翻译行业协会的个人会员(口译),不包括荣誉会员与学 生会员。
7 口笔译工作经验与实践量的认定
7.1 口笔译人员的工作经验应由当前与既往工作单位出具列明其口笔译工作清单的证明文 件,并提供从事全职口笔译时间长度的辅助材料,如社保缴费记录、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记 录、银行账单记录等。
7.2 口笔译实践量应列明清单,由培养单位或用人单位为口笔译人员出具证明文件,并在 公认的全国性或国际性翻译行业机构备案。
8 口笔译人员的继续学习
口笔译人员应持续保持翻译能力,补充知识、研究相关专业、学习相关工具与资源等。可通 过参加研讨、培训、会议、专业课程、科研、联系行业组织及同行群体等活动来实现继续学 习。
9 本标准的使用
9.1 本标准只规定了口笔译人员的基本能力要求,相关口笔译人员能否胜任具体翻译工作 还取决于其个人的翻译经验、项目所涉及的领域及难度等。客户在选择翻译服务提供方时, 应结合 GB/T 19363.1、GB/T 19363.2、T/TAC 1-2016 规定的翻译服务规范,GB/T 19682 规 6 定的译文质量要求以及实际项目对翻译人员的要求综合考量。
9.3 口笔译人员可自愿通过公认的全国性或国际性翻译行业机构将其资格进行一次性备案, 其资格备案信息可公开查询。